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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王秀芹、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巩象潼,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秀芹申请执行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