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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童虎军与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虎军,余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891号原告:童虎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余丰,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童虎军与被告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虎军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虎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丰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虎军负担。审判员  汪光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