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洪魏民、叶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魏民,叶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魏民,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叶辉刚,男,1993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洪魏民与叶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魏民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已将被执行人卡中存款4364扣划并退给申请人,且被执行人叶辉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辉刚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魏民案款10636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洪魏民如发现被执行人叶辉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