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彦��与王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栋,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16号原告:白彦栋,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彪,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刘家寨子乡陈庄村小岔社人。原告白彦栋与被告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白彦栋诉称,原告在平川区宝积镇贺家川村经营煤场销售煤炭,被告经常在原告的煤厂拉煤。2014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共拖欠煤款3222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煤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还。王彪答辩称,欠款属实,煤是原告拉到砖厂的,我只是在会宁县刘寨乡小岔砖厂打工。老板让在收据上签字,我就签了字等老板回来付账。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彦栋与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彪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会宁县刘家寨子乡陈庄村小岔社36号,其也没有在白银市平川区长期居住生活,该合同的履行地也在会宁县刘寨乡,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