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建荣与被上诉人定边县恒兴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荣,定边县恒兴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荣,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恒兴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定边县定边镇长城北街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付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王建荣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恒兴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