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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闫某,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某某与高某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高某某履行案件款5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680元。;闫某履行案件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鉴定费2325,执行费8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高某某名下的十通牌陕AK60**汽车一辆。经查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发现高某某、闫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