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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文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9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文广,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201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文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0时59分许,被告人吕文广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沿福州市鼓楼区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一北路鳌峰坊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吕文广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25mg/100ml。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文广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文广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闽A×××××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审批表等书证;证人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文广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醇检字第2590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吕文广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实被告人吕文广出生日期的材料等其它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文广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文广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文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文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晓倩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