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海臣诉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臣,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29号原告:王海臣,男,200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王文炳(系王海臣父亲),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林内电器行员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来鑫,男,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经理。��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臣诉被告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臣撤诉。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李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