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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358号被拘留人:俞红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明与被执行人俞红娟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俞红娟违法财产报告制度,虚假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俞红娟拘留15日,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浙0206执3868号被拘留人:郑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1027551X。本院在执行王月明与宁波市北仑区腾鸿建材经营有限公司(2016)浙0206执3868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郑国平拘留15日,自拘留所实际收拘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