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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文国、朱绍艳、张正文、杨润虎、张老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文国,朱邵艳,张正文,杨润虎,张老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柳文国。被执行人:朱邵艳。被执行人:张正文。被执行人:杨润虎。被执行人:张老五。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正文、杨润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润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16711.4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正文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10451.92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正文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17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