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文国、朱绍艳、张正文、杨润虎、张老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文国,朱邵艳,张正文,杨润虎,张老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柳文国。被执行人:朱邵艳。被执行人:张正文。被执行人:杨润虎。被执行人:张老五。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正文、杨润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润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16711.4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正文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10451.92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正文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井子湾信用社XXX账户及存款17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