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鄄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史巧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史巧云,崔贵士,张曦,鄄城邦德祥制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560-1号申请人鄄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庆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巧云,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崔贵士,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曦,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邦德祥制管厂。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崔贵涛,经理。申请执行人鄄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巧云、崔贵士、张曦、鄄城邦德祥制管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史巧云、崔贵士、张曦、鄄城邦德祥制管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24×××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账户存款元(账号:24×××32)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存款账户600000元(账号:24×××3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