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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玉斌与东奇、高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斌,东奇,高宜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932号原告:郭玉斌,男,汉族,1954年3月6日生,住新安县。被告:东奇男,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住新安县。被告:高宜冰,女,汉族,1989年5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东奇男之妻。原告郭玉斌诉被告东奇男、高宜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玉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郭玉斌负担。审判员  赵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