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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申某某、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973号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申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72803140A。法定代表人: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申某某、沧县源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李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