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兴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德、董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永兴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王春德,董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兴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雪,经理。被执行人王春德,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董海玲,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兴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德、董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兴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春德、董海玲履行给付11.48538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