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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立新、曾佳丽、鲁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新,曾佳丽,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324号被执行人罗立新。被执行人曾佳丽。被执行人鲁杰。被执行人罗立新、曾佳丽、鲁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11月24日移交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郑常珍、罗琼、罗立新、吴小利、刘东旭、四川翊腾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并于2017年3月27日将上述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续封,另将四川翊腾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登记在陕西乐居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渭南市X泉路与区间路东南角XXXX宗地【渭城国用(XXXX)第XXX、XXX号】轮候查封,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续封,成华公安于2017年3月10日续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薛跃发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