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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云宾与刘心更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宾,刘心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卢云宾,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心更,男,生于1969年7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云宾与被执行人刘心更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云宾与被执行人刘心更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款项,故申请执行人卢云宾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