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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小平、张华新等与上���宏阳物业有限公司、张凌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平,张华新,张凌月,张凌芸,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平,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新,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凌月,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凌芸,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玉(系张凌芸之母),女,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澄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雄。上诉人王小平、张华新、张凌月因与被上诉人张凌芸、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平、张华新、张凌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小平、张华新、张凌月在本案审理期间��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平、张华新、张凌月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小平、张华新、张凌月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文怡审判员  王怡红审判员  王疆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