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邵**,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6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71号。负责人:陈*,该行行长。被告: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周**,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邵**、周**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邵**、周**负担。审判员  陈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庹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