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翼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山西捷成润发建材有限公司、阳泉市荣威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何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天翼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山西捷成润发建材有限公司,阳泉市荣威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何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西天翼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旭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捷成润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泉市荣威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丙,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翼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山西捷成润发建材有限公司、阳泉市荣威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何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7)晋03执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西天翼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所有的尼桑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陆某某所有的思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赵某丙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出售、转让、变卖或设定其它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之内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日月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