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新站区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定代表人安广析。本院在执行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鲁0113执300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17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30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连栋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