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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邓保全与曹印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保全,曹印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28号申请执行人:邓保全,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曹印栋,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邓保全与被执行人曹印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邓保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4)新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05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伟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