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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易红琴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7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红琴,女,汉族,原籍四川省阆中县,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业主,住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和静县。无前科。被告人易红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红琴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红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易红琴在和静县洗澡堂,当日刘某和青某到该澡堂打工。易红琴与其二人商定,刘某和青某在该洗澡堂二楼房间内每向客人有偿提供性服务一次,易红琴收取10元提成。4月6日下午19时许,刘某和青某在清水净洗澡堂2楼8号、10号房间内分别向两名男子有偿提供性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红琴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红琴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红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丽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