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饶某A、巫某C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A,巫某C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A,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巫某C,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到惠东县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A、巫某C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A、巫某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建议公诉机关补充材料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凌晨,因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与惠东县安墩热汤村M温泉度假村的保安巫某7发生纠纷,饶某某、张某甲、陈某均等人(均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饶某A、巫某C和热汤村村民戴某、巫某3、曹某、李某2、巫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共二十多人,先到安墩派出所起哄,责问派出所民警,后驾车来到M温泉度假村,其等人冲进度假村后,将度假村二至三楼房间的门锁、玻璃窗、麻将机等财物随意毁损,并将在现场用手机进行拍摄的员工钟某2岳、陈某3辉的手机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4096元),围攻并打伤度假村员工巫某5强、钟某2岳(经鉴定为轻微伤)、陈某3辉(经鉴定未达轻微伤)。2016年4月9日饶某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23日10时30许,巫某C到公安机关投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饶某A、巫某C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A、巫某C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凌晨,因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与惠东县安墩热汤村M温泉度假村的保安巫某7发生纠纷,饶某某、张某甲、陈某均等人(均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饶某A、巫某C和热汤村村民戴某、巫某3、饶某A、曹某、李某2、巫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共二十多人,先到安墩派出所起哄,责问派出所民警,后驾车来到M温泉度假村,其等人冲进度假村后,将度假村二至三楼房间的门锁、玻璃窗、麻将机等财物随意毁损,并将在现场用手机进行拍摄的员工钟某2岳、陈某3辉的手机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4096元),围攻并打伤度假村员工巫某5强、钟某2岳(经鉴定为轻微伤)、陈某3辉(经鉴定未达轻微伤)。2016年4月9日,被告人饶某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23日10时30许,被告人巫某C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饶某A、巫某C与饶某3、张某2、陈某2等人共同作出了赔偿,安墩镇M温泉度假村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上述人员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及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9日,惠东县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安墩镇热汤村委上坪村抓获被告人饶某A,同年5月19日,惠东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饶某A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7年5月31日,惠东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饶某A执行逮捕;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巫某C主动到惠东县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惠东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巫某C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7年5月31日,惠东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巫某C执行逮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巫某1、钟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损毁的门锁、玻璃窗、麻将机、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096元。6、惠东县安墩镇M温泉度假村出具的《谅解书》,证实M温泉度假村的财物受损一事,经双方协商,M度假村表示谅解二被告人,不再追究此事。7、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饶某A、巫某C的个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陈某1与钟某1在M温泉度假村房间休息,听到房外很大声,陈到外面看,见很多人在踢房间门、打玻璃、碎东西。下到一楼,度假村外面有很多人,陈打电话报警,后有十几人走到门口,巫某1开车拦在停车场的出入口,阻拦他们出去,巫某1把车停好后就进入大堂,对方巫某C、陈某2等人刚好从电梯出去,他们见巫某1把车停在门口,怒气冲冲与巫某1发生争吵,接着巫某C、陈某2等人往巫某1身上打,不一会,巫某1被打倒在地上。后又有四五人围着钟某1殴打,陈某1用手机拍摄,对方看到陈用手机拍,就过来殴打陈,陈的手机被摔坏。不久,派出所人员来到现场。(2)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钟某1和陈某1在在M温泉度假村房间休息,听到房外很大声,陈到外面看,见很多人在踢房间门、打玻璃、碎东西。下到一楼,见度假村外面有很多人,陈便打电话报警,后有十几人走到门口,巫某1就问他们来干嘛的,双方发生争吵,巫某C对巫某1吐唾液并上前手握拳头打向巫某1额头,接着张某2叫喊说打他,就有几个人一起打向巫某1,直至将巫某1打倒在地,当时钟某1拿着手机拍摄,对方饶某3等人围殴钟,其中张某2、陈某2、巫某C、饶某A等人对其进行了殴打。(3)被害人巫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巫某1刚好回到M度假村,见十几人站在门口,巫感觉他们是来闹事的,拿起手机上前拍摄,巫某C问巫某1有没有拍清,巫某1回答拍清了,巫某C便朝巫某1吐唾液,继而双方互吐唾液,巫某C用拳头朝巫某1左眼角打了一拳,接着,陈某2等三人和巫某C一起用拳头殴打巫某1,巫某1被打倒在地上,不久派出所人员来到现场,在民警到二楼拍摄取证期间,巫听到有人对钟某1说“我是饶某3,你们敢拍我,在热汤有谁不认识我。”张某2等人冲向钟某1抢夺其手上的手机并殴打钟某1,现场再次混乱,陈某1因为用手机拍摄也被殴打。9、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何某在M温泉度假村二楼房间睡觉,被打砸声吵醒,有人拼命敲房门,何某看到张某2带了很多男子,张某2说他是来找人、打人的。之后他们在敲、踢每间房门,打砸了几分钟,他们又到三楼打砸。接着他们下到一楼,何也跟着下去,看见巫某1躺在地上,陈某1拿着手机拍摄,手机被对方摔在地上,接着钟某1、陈某1也被打。有个男子大声说“我是热汤村H温泉的老板饶某3,我就要打你。”不久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2)证人饶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饶某1与巫某1、钟某1、陈某1等人在M度假村上班,突然听到门口很响,来了很多人和几辆车,那些人准备冲进来,巫某1在门口阻拦,张某2、饶某3、陈某2、饶某A、巫某4等人见巫某1拦在门口,就往巫某1身上打,陈某1和钟某1上前阻止,钟某1拿起手机准备拍摄,被饶某3摔掉,饶某3、饶某A等人殴打陈某1、钟某1,张某2带人冲向二、三楼打砸。(3)证人巫某2均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巫某2均和饶某2在M温泉度假村值班,来了几辆车和几十名男子,其中为首的张某2带着他们走进大厅前台,问巫某7在哪,前台收银员说已被派出所抓走了。张某2带了二十多名男子上去二、三楼说是找巫某7,饶某3、饶某A等人在一楼。巫某2均听到张某2他们在楼上乱敲客房门,十分钟后,张某2带着二十多名男子下来,这时巫某1站在门口拿手机拍摄,与对方男子发生争执,其中一个男子朝巫某1吐唾液,巫某1也朝该男子吐唾液,接着,陈某2等人将巫某1殴打倒地。同时,钟某1和陈某1也在用手机拍摄,张某2、饶某3、饶某A等人动手殴打钟某1,另外有人殴打陈某1。不久派出所人员来到现场。(4)证人李某1(系M度假村运营总监)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李某1在M度假村的房间睡觉,前台打电话说有几十人来闹事,随后听到二楼外面有很多人走过,还拼命敲房门,很多财物被毁坏。李看到同事巫某1被几十名男子围住,二楼的玻璃门破碎,后巫某1躺在大堂门口。接着钟某1、陈某1也被对方殴打。(5)证人饶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饶某2在值班,突然五六部小车来到M度假村,车上下来张某2、陈某2、巫某4、饶某3、饶某A等人冲进度假村大堂内,张某2大声问巫某7在哪,饶某2说巫某7没在这。接着张某2带着陈某2说上去二楼的每个房间闹着去。接着上去二十多个人上去敲打二、三楼的房门,把一些客人惊吓了。后来他们下来大堂准备离开,巫某1在门口用手机拍摄,张某2带着几人殴打巫某1,随后他们又殴打正在用手机拍摄的陈某1、钟某1。不久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度假村的玻璃门、茶几、凳子、麻将机等财物被毁坏。(6)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下午,张某2说他的父亲张某乙被M温泉度假村保安巫某7打了。后戴某和张某2、饶某3等人到度假村找到巫某7,双方发生争吵,不久派出所人员将巫某7带走,戴等人也离开。当晚,戴某、张某2、巫某3、曹某、李某2、巫某4等人听说巫某7被派出所放了,于是他们去到安墩派出所。8日凌晨,饶某4、饶某A、饶某3、巫某C等二十多人也赶到派出所,与派出所人员发生争执,戴等人一方情绪激动,后戴等人驾车到M度假村,张某2、李某2、巫某4等十多人进去度假村,巫某1驾驶一辆人货车到度假村路口横放,巫某1下车,还有两名男子用手机对着我们拍照,饶某3与几名男子上前围着该两名男子阻止他们拍照,双方发生拉扯,有一部手机掉在地上被损坏。张某2等十多人进去度假村几分钟后就出来了,不久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戴等人离开。后来听说张某甲他们进去度假村里面是敲打客房门找巫某7,没有找到才离开。(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晚上19时左右,张某1得知其父亲被打后,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到达派出所时,已有二十几人在那吵闹,随后,大家前往M温泉度假村找打伤其父亲的巫某7,到了温泉后,张某1与张某甲、饶某A、饶某某、陈秉均等人一起到度假村的八楼开始拍客房门找巫某7,一直找到一楼都没有找到,在大门口时,巫某C和度假村的一个员工争吵起来,二人相互吐口水,后来那个员工倒在地上。待120救护车将该员工载走后,张某1等人也离开现场。(8)证人巫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晚上,听闻殴打张某2父亲的巫某7被释放后,巫某3驾车搭载张某2、李某2、曾某前往安墩派出所,到达派出所时,饶某3、饶某A、陈某4、张某1、巫某C及十几个年轻人也赶来派出所,巫某3与张某2、饶某3、李某2、戴某、饶某A、张某1、曾某等人责问派出所为什么将巫某7释放了,当时大家情绪激动。期间,陈某2提议去M温泉度假村看看巫某7在不在,大家便前往M温泉度假村。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M温泉度假村,巫某3和李某2、陈某均、张某甲、张某1、巫某C、曾某及七八个比较年轻的男子分二组人到度假村二楼、三楼,当时巫某3、李某2、张某2、巫某C、曾某及几个年轻人在二楼敲房门,张某1、陈某2和另外几个年轻人上三楼,未找到巫某7,巫某3等人便下楼,巫某3和曹某站在门外,饶某3在停车场附近,随后巫某1驾驶小汽车堵住巫某3等人的去路,巫某1在大门处被几个年轻人围住,双方互相推撞,巫某1倒在地上,不久,120救护车来了,巫某1被载走,巫某3等人也离开现场。(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曹某一行人到M温泉度假村找巫某7,陈某2、李某2及七八个比较年轻的男子到酒店楼上,曹某、饶某A、戴某在楼下等候,此时,巫某1驾驶一辆小汽车到达后与在温泉大门的巫某C发生争吵,二人互吐唾液,曹某、饶某A等人围上前,巫某1不知被何人碰撞倒地,在120救护车将巫某1载走后,曹某等人也打算离开,有二名男子拿着手机对曹某等人及车辆拍摄,饶某3认为对方不是执法人员,去抢拍照男子的手机,争夺过程中,有一部手机损坏,被饶某3抢过去。随后,大家相继离开现场。(10)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曾某一行人到M温泉度假村找巫某7,曾某、张某2、饶某3、戴某、陈某2等人到二楼找巫某7。曹某、饶某A在门外站着,巫某1在温泉大门遇到张某2、饶某3、陈某2等人从楼上下去,巫某C与巫某1发生口角,互吐唾液,随后巫某1倒在地上。120救护车载走巫某1,曾某等人也打算离开时,有二名男子拿着手机对曾某等人及车辆拍摄,饶某3质问对方,不是执法人员为何拍照,随后去抢对方手机,期间,有一部手机损坏,被饶某3抢了过去,后大家离开现场。10、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饶某3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凌晨,饶某3得知张某2的父亲被人殴打,便驾驶其小汽车到饶某A家搭载饶某A一起前往M温泉度假村,到达后,发现很多人在度假村门前吵闹。饶某3与饶某A走向人群,并让在场的人不要再闹,明天再处理。在饶某3准备离开时,一男子将一部小汽车堵在路中间不让饶某3离开,饶某3便站在草坪上看堵路男子与饶一方的年轻人争吵。饶某3坐上车后,发现堵路的男子已侧躺在地上。此时有个年轻人用手机拍摄饶某3,饶某3便下车质问该男子为何拍摄他,并抢了该男子的手机,向该男子说明自己是和逸温泉的老板,随后,饶某3返回车上,待救护车将躺在地上的男子抬上车离开后,饶某3等人也离开。次日,饶某3让人将上述手机交到热汤村委会,再由热汤村委会将手机转交到派出所。(2)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7日22时许,巫某8与“阿鸡”到陈某2经营的饭店,称张某2的父亲被人打了,张某2等人现在在派出所,陈某2听后便与巫某8、“阿鸡”驾乘摩托车到安墩派出所,到达后,看到张某2、戴某等二十多人在派出所,后张某甲等人说要去安墩热汤村M温泉度假村将巫某7抓到派出所,陈某均和巫妙飞、“阿鸡”三人跟随张某甲等二十多人前往热汤村M温泉度假村,到达后,度假村一工作人员在用手机拍照,陈某均跟随五六个年纪比较长的到度假村二楼客房找巫某7,没有找到,下到一楼时看到度假村的巫某1和四五个男子互吐了几次口水,后见巫某1躺在地上。陈某2等人打算回家时,发现路口被一辆汽车拦住,陈某2等人再次和巫某1等人发生争吵。(3)同案犯张某2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7日22时左右,张某2与饶某3等人到安墩派出所质问民警为什么没有将打伤其父亲的巫某7关押,随后有人提议到M温泉度假村找巫某7,张某甲等二十多个热汤村民便驾车前往M温泉度假村。到达后,张某2等人到一楼大堂值班室质问值班经理巫某7在何处,随后,部分村民上二楼找巫某7,有些村民与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11、被告人饶某A、巫某C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饶某A、巫某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辨认笔录(1)被害人钟某1、巫某1、陈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钟某1、巫某1、陈某1辨认出饶某3、饶某A均是到M温泉度假村殴打他人及故意毁坏财物的男子,陈某1还辨认出巫某C也是到M温泉度假村殴打他人及故意毁坏财物的男子。(2)证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张某2、饶某3、饶某A、巫某C均是到M温泉度假村殴打他人及故意毁坏财物的男子。(3)证人张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巫某C就是与其一同到安墩派出所和M温泉度假村闹事的男子。(4)证人曾某、李某2、曹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们辨认出巫某C。(5)证人巫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巫某C、饶某A。(6)同案犯饶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饶某A就是2015年10月8日凌晨在热汤村M温泉度假村参与寻衅滋事的人。(7)被告人饶某A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张某甲、饶某某就是2015年10月8日在热汤村M温泉度假村闹事的男子。(8)被告人巫某C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饶某A。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此外,还有庭审笔录、问话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A、巫某C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C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A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M温泉度假村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某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四十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巫某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彬雄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丽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