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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云淑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云淑,驻马店市凯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叶云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厦置业有限公司。叶云淑与驻马店市凯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凯厦置业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