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水清与被执行人黄伟、陈细娇、吴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清,黄伟,陈细娇,吴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水清。被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陈细娇。被执行人:吴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伟名下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阳光花城综合楼1栋1901号及被执行人吴南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阳光大厦1幢11层1102(b户型)号(湖滨大道1868-1102号)共两套房产。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伟名下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阳光花城综合楼1栋1901号及被执行人吴南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阳光大厦1幢11层1102(b户型)号(湖滨大道1868-1102号)共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