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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海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海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156号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209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新,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