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道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君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道君,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海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道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道君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道君及其配偶骆芳返还原告李某、陈某借款人民币537500元及逾期违约金(已还58000元应从本金及违约金总额中扣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75元。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连东执字第190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张道君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张道君本人于2015年10月17日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道君于2015年10月22日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28号中央花园33-2-601室房产一套,张道君获得相应价款后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导致法院做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道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道君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道君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道君及其配偶骆芳返还原告李某、陈某借款人民币537500元及逾期违约金(已还58000元应从本金及违约金总额中扣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7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连东执字第190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张道君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张道君本人于2015年10月17日签收了该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道君于2015年10月22日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28号中央花园33-2-601室房产一套,张道君获得房款后有能力执行本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导致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道君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道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唐某、咸某、付某、霍某、吕某、尚某的证言,本院所作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买卖契约,谅解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道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道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道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道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臻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孟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