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红与刘永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刘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肖红,女,生于1974年4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永江,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住泸州市泸县。本院在执行肖红与刘永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江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永江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