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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丽锋与张继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锋,张继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41号原告:李丽锋,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继豪,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丽锋与被告张继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丽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469元及利息2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继豪名下的****可园5座1302单元于2014年装修期间由其父母代为购买装修材料,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定购陶瓷产品支付部分定金后对余款28469元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丽锋为追讨装修材料款,于2015年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立即支付货款28469元及利息285元,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52号,案件于2015年9月25日调解结案。原告李丽锋现以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