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泽荣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李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泽荣,男,汉族,1981年3月6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李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838.5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泽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