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秀刚诉李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秀刚,李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22号申请人付秀刚,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李长庆,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长庆名下大庆市萨尔图区程宇D座7单元**室房屋。申请人以付秀刚单独所有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唯美主邑环城路南侧B1-**(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李长庆名下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程宇D座7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付秀刚单独所有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唯美主邑环城路南侧B1-**(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NA**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