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小鹏、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鹏,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马小鹏,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秀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小鹏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