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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山山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山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96号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45号。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东,男,该联社营业部主任。被申请人:郑山山,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以购买装修材料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偿还借款45400元。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4600元并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2月19日的利息3089.74元,2017年2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607‰计付。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山山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4600元并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2月19日的利息3089.74元,2017年2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607‰计付。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郑山山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