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仕轩与被执行人郭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仕轩,郭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费仕轩,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郭长武,男,生于1961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费仕轩与郭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长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凡国伟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7600及利息尚未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费仕轩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焕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