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富贵申请执行畅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贵,畅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贵,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乡敬母寺*组。被执行人畅磊,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号。李富贵申请执行畅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畅磊应履行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畅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李富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国建审判员 苏宏盛审判员 王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亢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