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耀东与孙清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东,孙清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437号原告:赵耀东,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孙清亮,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赵耀东与被告孙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清亮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张保生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冯赟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