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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汪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汪云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297号原告:张兴华,男,汉族,1967年05月0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汪云翔,男,汉族,1963年07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张兴华与被告汪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被告汪云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当日原告即按照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其转账1万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如上诉请。被告汪云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吉祥××单元××号而非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金龙国际花园38栋1单元11-2号,本案应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吉祥××单元××号,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区,而被告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汪云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兴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贵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