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冉启宏与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启宏,夏国凤,眉山市东坡区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冉启宏。申请执行人:夏国凤。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冉启宏、夏国凤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冉启宏、夏国凤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