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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裕民县人民医院与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裕民县人民医院,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5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裕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哈拉布拉路。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河,系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耀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纬,该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裕民县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裕民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文  举审 判 员 阿里甫铁木尔代审判员 郝  志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萌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