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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会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8293441-6。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92295-8。法定代表人胡邵伦。本院在执行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除了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工商大学桐庐校区的工程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服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420��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3847529.5元、案件受理费21730元、执行费4087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华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