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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980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邙小光,系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