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980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邙小光,系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