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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志国与孙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国,乔德强,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379号原告许志国,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乔德强,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孙勇,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国诉被告乔德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于许志国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继法负担。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