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志国与孙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国,乔德强,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379号原告许志国,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乔德强,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孙勇,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国诉被告乔德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于许志国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继法负担。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