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思跃、殷兰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思跃,殷兰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43W。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凤,男,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代征站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强,男,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代征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思跃,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殷兰侠,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思跃、殷兰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