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建云、宋明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云,宋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云。被执行人宋明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宋明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明堂的银行存款1088.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