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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建云、宋明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云,宋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云。被执行人宋明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宋明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明堂的银行存款1088.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