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小毛与郭永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毛,郭永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405号原告:肖小毛,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华,女,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肖小毛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琴,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永峰,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根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元,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毛诉被告郭永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毛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承担1295元,退回原告1295元。审 判 长  戴启洪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