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水与被执行人李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号李传水、李万学:申请执行人李传水与被执行人李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16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万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传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停止侵权,不得在申请执行人承包的湾枣梁林地内种植,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李万学自动履行义务,将李传水承包的湾枣梁林地归还给李传水。(2016)陕0928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5日结案。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卿荣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