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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亚东农机配件商店与万太平、李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亚东农机配件商店,万太平,李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51号原告: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亚东农机配件商店,注册号233006600281861,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创业农场机关住宅区门市。经营者:李洪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国,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太平,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李小东,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亚东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万太平、李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亚东农机配件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亚东农机配件商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