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2民初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与常州天宥艺术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常州天宥艺术玻璃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96号之一原告: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科技促进中心14楼。负责人:余苏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芸,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天宥艺术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8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姚慧琴,该公司经理。原告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常州天宥艺术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撤回对常州天宥艺术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吴光前代理审判员  凌琎琎人民陪审员  戴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