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于淑俊与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民督10号申请人于淑俊,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16号4-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5809293062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203号-2栋1-2层24号。法定代表人万军,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与申请人对帐结算后尚欠货款380万元。因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货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货款38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于淑俊货款3800000元。本案申请费124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