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家成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2号罪犯李家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97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德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86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家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34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李家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家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4年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